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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管理办法

1.   总     则

1.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的管理,推动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顺利实施,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的意见》(苏办发〔2008〕21号)和《省政府省军区关于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13〕16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经济薄弱地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由省财政按照省定标准全额补助;其它地区教育培训资金由当地财政安排,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  各级财政要将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所需资金足额纳入预算。

  1.  资金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按每人每月900元安排资金,其中学杂费(含实习实验费、技能鉴定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等)550元,生活补助费350元,补助期限按实际培训时间计算,最短不少于3个月,最多不超过6个月。

 第六条  参加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按每人每年(10个月)7500元安排资金,其中学杂费(含实习实验费、技能鉴定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等)4000元,生活补助费3500元,补助期限按实际培训时间计算,最多不超过2年。

 第七条 从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征集的退役士兵回原学校复学的,按每人每年3500元安排资金,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年限即为补助期限。

 第八条 参加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含复学),凡符合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和财政部等三部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36号)规定的,其学费资助由所在学校向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中央财政解决),其住宿费和生活补助费按每人每年5000元安排资金,补助期限按上述文件执行;退役一年以内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按《省政府省军区关于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13〕161号)第一条第十款规定通过单独招生考试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退役士兵,取得相应证书后,按每人每年9000元安排资金,补助期限按实际学习时间计算,最多不超过所学学历层次一个学制期。

 第九条参加全日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取得学历证书后,按每人每年9000元安排资金;参加业余或函授(网络远程教育除外)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取得学历证书后,按每人每年5400元安排资金。补助期限按一个学制期计算,最多不超过3年。

 第十条  退役士兵只能享受一次上述五种补助形式中的一种,不得重复补助。

  1.  资金申报、分配和下达

 第十一条短期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申报、分配和下达

 (一)每年3月10日前,承训学校将资金申请报告、招生花名册,报退役士兵安置地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4月1日前,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联合审核后[承训学校与县(市、区)民政局共同为招生人数的真实性负责],报省辖市民政局、财政局;5月1日前,省辖市民政局、财政局联合复核、汇总后上报省民政厅和财政厅。6月30日前,省财政厅、民政厅按照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省辖市、县(市)财政,省辖市、县(市)财政将培训资金直接拨付承训学校,并抄送承训学校行政主管部门。

 (二)8月30日前,承训学校将实际在校参训人数报告经同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承训学校与其同级行政主管部门共同为实际在校参训人数的数据真实性负责)报退役士兵安置地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并逐级上报至省民政厅、财政厅。已预拨未实际参训人员的培训资金将在下一年度预拨资金中扣减。

 第十二条  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申报、分配和下达

 (一)第一年的培训资金申报和拨付程序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年培训资金由承训学校垫付。第三年3月10日前,承训学校将第一年参训退役士兵合格人员资金申请报告[附合格人员花名册、学历证书(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中(高)级职业技能证书(简称“双证”)复印件、就业证明(以退役士兵个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工商行政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等就业证明为准)]经学校同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退役士兵安置地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4月1日前,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联合审核后,报省辖市民政局、财政局。5月1日前,省辖市民政局、财政局联合复核、汇总后,将资金申请报告(附合格人员花名册)报省民政厅、财政厅。6月30日前,省财政厅、民政厅按照规定进行资金结算,将资金拨付到省辖市、县(市)财政,省辖市、县(市)财政将结算资金直接拨付承训学校,并抄送承训学校行政主管部门。

 (二)退役士兵参加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未取得“双证”和未实现就业,培训资金由承训学校自行承担,已预拨的培训资金在下一年度预拨资金中扣减。

 第十三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含复学)培训资金申报、分配和下达

 每年3月10日前,退役士兵持本人身份证、退出现役证、参加教育培训取得的学历证书(应取得学位证书的还要持学位证书)原件及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历查询结果截屏打印件(复学的还应提供学校开据的复学证明)到安置地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申请培训资金。4月1日前,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根据联合审核结果,将资金申请报告(附合格人员花名册)报省辖市民政局、财政局。5月1日前,省辖市民政局、财政局联合复核、汇总后报省民政厅、财政厅。6月30日前,省财政厅、民政厅按规定将培训资金拨付到省辖市、县(市)财政。8月30日前,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将培训资金发放到退役士兵。10月30日前,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将资金发放情况逐级上报至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 从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征集的退役士兵回原学校复学培训资金申报、分配和下达程序同第十三条,退役士兵个人需要提供的材料为本人身份证、退出现役证、学校提供的复学证明、学历证书和中级职业技能证书原件。

 第十五条  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补助费发放方式,由省辖市民政局、财政局制定。

  1.  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或扩大开支范围。承训学校应将该项资金单独核算,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做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及承训学校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建立跟踪问效制度。每年10月30日前,省辖市、县(市、区)两级要对退役士兵培训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省财政厅、民政厅。省民政厅、财政厅每年11月份对全省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抽查考核,通报抽查考核结果,并将抽查考核情况作为安排下年度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对单位或个人骗取、贪污、挪用、克扣、截留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第三章适用于省财政全额补助地区,其它地区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08〕107号附件1)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