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大处教〔2017〕74号
关于印发《南通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课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系、室、所)、部门、群团组织、直属单位:
《南通南通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课务管理规定》已经教务处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通大学教务处
2017年11月16日
南通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课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课务管理工作,稳定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教高司〔1998〕3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课务管理是指学期人才培养计划执行、教学任务下达、课表编排、调停课处理及教学场地使用调度的整个过程管理。课务管理是高校教学运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课务管理由教务处统筹、协调并组织学院(系)等教学单位(以下统一简称学院)实施。课务管理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分工明确,形成责权统一的分层管理运行机制。
第四条 教务处负责制定学校课务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负责教学任务下达、课表编制、调停课的协调、审核等工作;负责全校教室资源的调度,全校课表运行的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 学院负责本部门教学任务安排落实、编排课表和教师停调课的管理和实施;负责本部门课表运行的实施和检查等。
第六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课务管理的后勤保障工作。
第三章 人才培养计划执行
第七条 人才培养计划是学校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文件,是安排教学任务、组织教学过程的重要依据。人才培养计划公布后,必须严格执行,其所列各门课程、各个教学环节、学时、学分、开课学期等均不得随意改动。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进行调整的,必须按规定办理手续,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变更。
第八条 学期教学任务由人才培养计划生成。
第九条 安排教学任务时,须注意下列事项:
1.教务处制定每学期校历。每学期一般安排19-20周,学期的最后两周为考试周,毕业班以及期末安排实践教学活动的班级,考试周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2.学期各周次教学任务必须规划均衡,安排科学合理,不得出现无教学安排的周次或教学任务超负荷的周次。
3.设定课程学生人数,除考虑本专业、班级的正常人数,还应兼顾到后续、免修、重新学习等学生人数。
4.制定开课任务,须严格按照人才培养计划,规范使用课程号、课程类别、考核方式、学分、学时等。
5.各门课程的总学时、讲授学时、实验学时、实践学时等必须填写清楚,不能互相矛盾。
第四章 课表编排
第十条 各学院的教学任务经教务处审核后,由教务处教务科组织进行课表编排。
第十一条 课表编排应遵循有利于学生素质全面发展,有利于提高学生学习效率,有利于劳逸结合、合理分配教学资源等原则。同时还须遵循下列原则:
1.全校性的选课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其它课程由各学院教学秘书协调安排。
2.根据课程的性质、类别等,按先后顺序进行排课,具体由教务处与各学院协商后确定。
3.每周授课超过两次(含两次)的课程应间隔1-2天安排。
4.各教学日均匀安排上课节次,原则上不允许出现教学日学生无课的情形。
5.合班课原则上不得超过4个行政班级或120人。
6.优先安排全日制在校本科生课表。
第十二条 独立记载学分的实验课及实践教学环节,排课时采用独立课程号。
第十三条 不独立记学分的实验、实践课程与其理论课程同号排课,开设时间由任课教师与相关学院及实验室协商安排。实验、实践学时,要按照培养计划准确录入,不得遗漏。
第十四条 同一学期内开设具有先后关系的课程,应将先修课程安排在前,后修课程安排在后。
第十五条 需要使用多媒体设备上课,任课教师可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按照学校多媒体教室资源酌情安排。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须服从教学安排,课表一经排定,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七条 课表编排一般在前一学期结束前完成。课表编排完成后,由教务处向全校师生发布,并制作学校总课程表,学院负责通知到任课教师和学生。
第五章 学生选课
第十八条 学生选课由教务处组织实施,各学院协助。
第十九条 按照《选课须知》等相关要求,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自主选课。
第二十条 兼顾规模与效益,选课人数未满15人的课程一般不予开设,特殊情况须由开课学院提出申请,教务处审批。
第六章 调课与停课
第二十一条 课表是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计划,包括上课的教师、时间、地点和起止周次等重要信息。课表排定后,一般不得随意变更,因人才培养方案的临时调整需变更课表的,须由学院提出申请,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二条 教师因病或因公短期不能上课的,可由教师所在学院临时安排其他教师代课,并填写《本科教学任务调整申请报告》。如果没有合适人员代课,应向教务处申请办理停课手续,补课方案由任课教师与学生商定,报所在学院。
第二十三条 课表排定公布后,任课教师不得再提出关于排课时间、地点的更改要求。如有特殊原因需要调课的,教师本人需填写《本科教学调课申请单》,一学期调课两次(含两次)以下者,由学院审批;三次及以上者由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四条 每学期第一、二周原则上不予调课,如必须调课,由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五条 调课申请单必须如实填写,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教务处审批的,一式两份,一份教务处教务科留存,一份教师所在学院留存。经审批同意调课或停课后,由任课教师本人负责通知相关的学生和管理工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 办理教师调课、停课审批手续时,学院教学院长应严格审核,避免理由不充分或影响面大的调课或停课。
第二十七条 对未按规定和程序办理手续,擅自停课、调课者,按《南通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通大教〔2016〕68号] 文件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遇校内外重大活动必须调课或停课时,由教务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统一安排,并通知到各学院,学院通知相关教师和学生。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南通大学本科教学课务管理规定》(通大处教〔2015〕93)同时废止。
南通大学教务处
2017年11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