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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

南通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

根据国办发(200468号文件《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教财(20077号文件《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和南通大学通大学(200921号文件《南通大学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工作实施办法》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的指导思想

勤工助学管理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劳动观念,树立自强、自立、自主意识和接触社会、了解社会的有效途径。学校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的综合素质发展,帮助学生解决经济困难为宗旨,积极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和服务,强化过程管理,充分发挥其解困为首,育人为本的功能和作用。勤工助学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1.把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作为育人的重要途径,重在引导学生通过参与学校工作和社会实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劳动观,培养创新精神和提高实践能力。

2.把组织学生勤工助学与贫困生资助工作结合起来,通过提供合适的工作岗位和优惠付酬,支持和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3.要把组织学生勤工助学与培养和提高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结合起来,通过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政策支持,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

4.在组织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以不影响学生学业为前提,不得安排与学生身心健康不符的工作和活动,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

第二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由校学生工作处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工作处下设助学工作办公室,负责制定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指导开展和协调全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工作职能为:

1.对勤工助学岗位的设定、用工要求、计酬标准等进行审核和确认,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和酬金发放等工作实施规范管理。

2.积极开拓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建立校内勤工助学基地和管理网络。积极与校外单位联系,在确保安全、不影响学业和没有不良社会影响的前提下,安排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

3.开展必要的学生勤工助学岗前培训。

第三条勤工助学资金来源和用途

1.资金来源为:

1)学校从每年学费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

2)上级部门下拨的勤工助学专项经费;

3)基金增值;

3)社会捐赠;

4)其它。

2.勤工助学基金用于以下方面:

1)学生参加校内非经营性部门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开支;

2)勤工助学基地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与管理

1.学生工作处是对本专科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进行管理的职能部门,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履行申报、审批、登记手续,并接受管理和监督,由助学工作办公室实施。

2.未经学生工作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勤工助学名义张贴广告招聘学生,进行各项经营性活动。

3.申请勤工助学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

2)学习努力,成绩合格;

3)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4.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按工作时间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两种。固定岗位是指相对长期固定的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包括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等,一般在每学期初由用工单位申请,经审定设立;临时岗位是指学生临时参加的劳动岗位,一般持续时间不超过一周。按管理范围分学校岗和学院岗,学校岗由学生工作处确定、考核并支付报酬,学院岗由学院确定、考核并支付报酬。

5.用人单位在设立校内固定性和临时性勤工助学岗位时,必须先填写《南通大学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经核定用工数量及计酬标准后方可设岗。

6.学生参与校内有收费项目或有专门经费的部门劳动,其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配套支付30%以上;参与校内经营性部门及参加校外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支付原则上实行谁用人谁支付的办法;参加助研工作,报酬从用人单位的科研经费中开支。

7.用工单位根据用工需要、学生个人自愿,原则上应录用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学生上岗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将录用的学生名单和岗位安排情况送交学生工作处助学工作办公室备案。如使用人员有变化应及时通知助学工作办公室。

8.用人单位确定一名指导老师作为岗位责任人,指导老师负责岗位学生的工作安排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和有关规定认真填写当月酬金发放表,于次月2日前报助学工作办公室,逾期则延至下月发放,逾期超过两次者,由学生工作处采取相应处理措施直至取消此岗位。

9.助学工作办公室不定期地对用人单位勤工助学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10.学校不允许学生私自到社会上从事兼职工作或在校内进行经商活动,由此引发的纠纷、矛盾等不良后果,其责任自负,如违反校纪校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勤工助学计酬

1.勤工助学岗位的安排应结合学生的专业学习,不宜安排过多时间参加劳动,避免影响学业。对临时性工作岗位,用工一天以内的可按小时计酬,学生参加劳动时间应控制在6小时以内;用工一周以内的可按天计酬,一周内学生参加劳动时间应控制在20小时以内。对持续一个月或一个月以上的固定工作岗位,应按月计酬,原则上一个月内学生参加劳动时间应控制在40小时以内。

2.对被学校认定为特困生参加勤工助学,在计酬上应适当给予优惠。

第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