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
通大学〔2017〕1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实施大学生健康成长温暖工程,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校对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68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教育部办公厅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教财厅〔2016〕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指导思想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确保公民公平受教育的权利;认真落实国家和江苏省相关文件精神,切实减轻困难家庭供应子女上学的经济负担,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消除贫困代际传递,传递党和政府以及学校的关怀,传递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围绕立德树人这一根本任务,将培养青年学生全面发展作为资助育人工作的目标,助推学生成长成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南通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
第二章组织体系
第四条健全四级资助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强化责任意识和落实。成立校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决策、协调、审批和监督、审计等工作。
第五条学校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学生工作处,下设助学工作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全校学生资助工作的组织、审核、日常管理和服务。
第六条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等为成员的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组织、审核和管理服务工作。
第七条以专业年级(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专业年级(班级)学生担任成员的民主评议小组,其学生成员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负责本年级(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初审、评议等工作。
第三章资助对象认定办法
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动态管理,采取“一年一认定”。每年秋季学期开展集中认定工作,平时针对个别特殊情况予以适时认定。
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做到精准认定。
第十条认定结果全部列入资助业务管理系统,作为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缓交)、勤工助学、生活补助、社会资助等资助方式的重要依据,做到精准资助。
第十一条认定依据
资助对象为本校在籍在学,因家庭经济困难、经济来源难以维持正常学习与生活,以及其他有临时生活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
下列几种情况作为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主要依据:
1.父亲或母亲病故或是孤儿;
2.烈士及优抚家庭子女、少数民族学生;
3.父母因年龄、健康等原因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4.家庭成员患有绝症或遭遇重大自然灾害;
5.城镇零就业家庭;
6.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7.来自老少边山穷地区且家住农村;
8.家中老人、兄弟姐妹多或同时有多人上学,家庭负担重;
9.每月生活费来源低于南通市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经民政部门证明为低保对象的子女;
10.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学生。
注:有上述1~6项情况之一者,可作为特别困难学生认定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按照工作程序规范管理,加强公示环节,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具体认定程序如下:
1.学生申请
家庭经济困难需要资助的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若有其他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如孤儿证、烈士证、家庭低保证、父母失业证、残疾证等)需在申请时一并提供;登录资助业务管理系统,填写申请并上传《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2.民主评议
专业年级(班级)所在的民主评议小组查阅申请者提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相关证明材料,并根据申请者日常消费行为等有关情况,必要时可采取电话、信函、家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借助资助业务管理系统量化测评得分,进行认真评议并初步认定,且在适当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3.学院认定
各学院通过资助业务管理系统查阅学生提交的证明材料,对各民主评议小组初步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核实、排队和认定,并通过资助业务系统将认定结果提交审核。学院还应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每学年初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予以重新认定。
4.学校审定
学校学生工作处根据学院报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材料,对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条件,兼顾学院平衡、地区差异等因素,拟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通过资助业务系统将审定结果反馈给学院。
第四章资助项目及程序
第十三条资助项目包括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和社会捐资助学金等。
第十四条学校在进行名额分配时,将统筹考虑不同专业、不同年级、学生经济困难程度等因素,把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
第十五条助学贷款
助学贷款是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主渠道,包括: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又称就学地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两类。我校助学贷款严格执行国家、银行相关政策。已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省份的学生原则上回原籍贷款,学校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未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省份的学生由学校协助学生在学校所在地银行办理助学贷款。各学院根据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金额,每生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同一学年、同一学生不可兼得高校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学校每年从学费收入中提取资金向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缴纳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数额由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根据每学年贷款总额确定。
第十六条国家奖助学金
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定人数和发放金额每年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学校根据评定条件和规定程序,做好奖助学金的评定、报批和发放工作。
第十七条勤工助学
学校积极开辟校内助教、助研、助管等勤工助学岗位,大力拓展校外勤工助学,强化过程管理,发挥解困为首、育人为本的功能和作用,力争使大多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参加适当的科技文化服务等劳动取得相应报酬。每岗每天一般工作2小时。各学院、部门要积极为学生开辟勤工助学岗位,并做好对上岗学生的指导、教育和考核等工作。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经设岗单位考核合格后方可发放报酬。在各学院上岗学生的报酬,由学院负责造册报批和发放。在学校各部门上岗学生的报酬,由学生工作处造册报批和发放。
第十八条困难补助
对生病住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生本人或家庭发生重大意外所造成的临时生活困难,给予适当补助。补助金额视具体情况而定,300元以下由学院直接补助;300元以上由学院报学生工作处审核,从学校助学经费中列支;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适时进行寒衣补助和车旅费补助等。
第十九条学费减免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特别困难的学生,适当给予减免学费;按照政策对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学费减免。
第二十条社会捐资助学金
学校拓展渠道积极吸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助,在充分尊重捐资单位(或个人)意愿的基础上,由资助方和学校共同商定助学金的名称、奖励额度、资助对象和使用办法等具体事项,并签订相关协议或制订基金章程,组织评定和资助。
第二十一条学校各种资助项目均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班级、学院评定,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签署意见后附上相关证明材料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并根据审批权限分别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和学生工作处领导批准实施。大额资助及重大事项由校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章资金来源及管理
第二十二条资金来源
1.学校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6%;
2.各级政府下拨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专项补助经费;
3.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资助及基金的增值。
第二十三条资金管理
资金管理遵循南通大学财务管理相关制度,由财务处设立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专项经费帐户,做到专款专用。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专项经费的使用,应接受学校监察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学生工作处做好经费的预算,建立受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档案和个人信息查询系统。
第六章资助育人工作
第二十四条为加强资助育人理论研究,学校举办资助工作研讨会、工作坊等,开展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着力提升资助工作者的资助育人工作水平。
第二十五条完善校、院两级以受助学生为主体的社团建设,搭建受助学生服务社会、提升自我的有效载体,切实做好社团指导工作。
第二十六条引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树立正确的荣辱观,鼓励他们在各类资助政策的帮扶下完成学业;将励志教育、诚信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融入资助育人全过程,培养青年学生自立自强、诚实守信、知恩感恩、勇于担当的良好品质;挖掘、培养受助学生励志成才典型,树立全校学生的成长标杆。
第二十七条针对受助学生制定符合其成长需求的资助育人方案,开展个性帮扶;引导学生开展自助、互助、助人活动,指导和支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各种形式的实践活动、公益服务。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精准资助工作制度,完善资助贫困家庭学生的工作体系,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确保资助拨付资金到位,确保管理服务到位。
第二十九条学校每年对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进行绩效考评,对成绩突出的学院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失职、渎职及违纪人员予以相应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学校对在反映家庭经济情况、申请资助项目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取消各项资助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对因违反纪律受党、团或行政处分乃至违法的学生中止各项资助。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南通大学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工作实施办法》(通大学〔2009〕2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抄送: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南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年7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