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优化育人环境,加强我校校园管理,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建立有利于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专门人才的校园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持有本校的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或者学校颁发的其他进入学校的证章、证件。未持有上述规定的证章、证件的国内人员进入学校,应当向门卫登记后进入学校。所有出入校门的人员,必须遵守门卫管理规定,自觉接受门卫人员的管理、检查。
第三条国内新闻记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经学校宣传部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国(境)外新闻记者进入学校必须持有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入学校前与学校外事机关取得联系,经学校宣传部门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四条外国人、港澳台人员须经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和保卫处批准方可进入学校。
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校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方能进入学校。
第五条依照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进入学校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师生员工有权向学校保卫机构报告,学校保卫处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其离开学校。
第六条学生宿舍不得留宿外人,对违反规定的,宿舍管理人员应责令留宿人员离开学生宿舍,发现行迹可疑者应及时向保卫处报告,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七条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须按规定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许可的地点。
第八条任何人都不得干扰和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师生员工及其他在校活动的所有人员,均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制度。在校内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严禁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严禁破坏或损坏、私拿、私自移动各类设备、设施、材料等行为,严禁在公共场所追逐打闹、起哄、闹事等扰乱治安的行为,保证公共场所的良好秩序。
第九条学校团委、现教中心负责加强对校园广播、电视、网络设施的管理,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学校广播、电视等通讯设施。
第十条在校园内举行共公活动,组织者必须在活动前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十一条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在成立之前由组织者报请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禁止在校园内乱设摊点,设在校园内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经过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人员,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员,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