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进取,根据《江苏省普通高校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学金类别
1.学校设立的奖学金,简称校设奖学金。校设奖学金包括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
2.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3.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在我校设立的奖学金,简称社会奖学金。
二、各类奖学金的评选标准与要求
(一) 校设奖学金
1.优秀学生奖学金
(1) 申请条件:
(a) 德育分满80分。
(b) 各门课程考核合格。
(c) 体育成绩合格。
(d) 综合测评位居前5%的学生可申请一等奖学金,综合测评位居前15%的学生可申请二等奖学金,综合测评位居前50%的学生可申请三等奖学金。
(2) 评选等级、金额及比例:
优秀学生奖学金共设一、二、三等奖共三个等级;标准分别为:每生每年1500元、800元、300元;比例为:一等奖占参评学生总数的5%,二等奖占参评学生总数的10%,三等奖占参评学生总数的25%。
(3) 评选要求:
(a) 评选工作在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基础上进行,每学年评定一次,一般安排在次学年的开学初进行。评选工作由学院组织实施。
(b) 奖学金的评选按专业年级为单位进行。
(c) 各班级推荐获奖名单,由各学院审核并公示,在广泛听取师生意见后报送学生工作处审核,学校批准备案。
(d) 毕业年级学生只参加“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的评定,不参加校设奖学金评定。
(e) 凡获得一、二、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其获奖情况归入本人档案。
2.单项奖学金
(1) 申请条件:
(a)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注重品行修养,有良好的身心素质。
(b) 学习刻苦认真,积极参加集体活动,遵守法纪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 评奖类型:
(a) 研究与创新奖:用于奖励在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和科技创新等方面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
(b) 道德风尚奖:用于奖励见义勇为、助残扶贫、拾金不昧、奋不顾身保护国家财产或个人生命财产、积极参加其它社会公益活动等事迹突出的学生。
(c) 文体活动奖:用于奖励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并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
(d) 社会工作奖:用于奖励在社会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任期满一学年以上的学生干部。
(3) 评选要求:
凡我校学生在上述方面表现突出者,均可申请单项奖学金,评奖工作一般与校设奖学金评选工作同时进行。单项奖学金由个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所在班级同学评议,学院初审,报学生工作处审批。获得单项奖学金的学生由学校予以表彰并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
(二)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教育厅《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暂行)》(苏财教[2007]135号)和《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苏财教[2007]137号、苏教财[2007]39号)实施。
1.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生活俭朴。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优秀,且获得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
(5)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科学生,且获得三等(含三等)以上奖学金并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6) 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得同时申请。
2.评选人数和奖励金额
评选人数按照当年省教育主管部门所规定的人数进行评定。
奖励金额: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
3.申请和评审程序
依据学校部署,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初评并公示,学院签署意见后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提交学校评审,评审结果向全校师生公示并上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三) 社会奖学金
社会奖学金的评选根据设奖单位或个人意愿,结合学校实际另行制订实施办法。
三、附则
1.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本、专科学生。
2.本学年受过处分的学生不参加以上各类奖学金评定。
3.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4.本条例自颁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