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科生符合下列条件可授予其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3.较好地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毕业设计(论文)或其他实践环节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仍不悔改;
2.在籍期间,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或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有关执法机关追究过刑事责任;或被处以行政拘留及以上处罚;
3.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未修完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未取得规定的学分,不具备毕业资格;
4.外语、计算机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5.学位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2.0(不四舍五入);
6.因其他问题,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三、学士学位申请与评定
1.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均需填写《申请学士学位登记表》;
2.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学生的德、智、体、美诸方面情况进行审核,提出评定意见;
3.教务处复核,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
四、学士学位补授
学生因学习成绩方面的原因,毕业(结业)时未获得学士学位,在毕业(结业)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回校重新学习、考试,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经本人申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可延期授予学士学位,学位证书中日期按颁发日期填写。
五、学士学位证书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章、颁发,自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生效。
六、本办法适用于南通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
七、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的职能部门为教务处。
八、本办法自
九、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南通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申请学士学位有关要求
根据《南通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和本校实际情况,对全日制本科学生申请学士学位的外语考试成绩、计算机考试成绩作出如下规定:
一、外语考试成绩
(一)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成绩按比例折算成百分制成绩,计算公式为:
百分制成绩=考试成绩×100/710(注:即425分记为百分制60分)
(二)从2010届毕业生起,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其外语成绩必须达到如下要求:
1.艺术类、体育类专业:CET4考试百分制成绩达到60分,或英语综合成绩(CET4考试百分制成绩占50%,校内大学英语四级成绩占50%)达到50分。
2.英语各专业:英语专业八级考试成绩达到50分;或英语综合成绩(八级考试成绩与校内高级英语考试成绩各占50%)达到60分。
3.日语各专业:日语专业八级考试成绩达到50分;或日语综合成绩(八级考试成绩与校内高级日语考试成绩各占50%)达到60分。
4.其他专业:CET4考试百分制成绩达到60分,或英语综合成绩(CET4考试百分制成绩占50%,校内大学英语四级成绩占50%)达到60分。
二、计算机考试成绩要求
非计算机专业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其计算机等级考试水平必须达到如下要求:
1.申请授予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医学等学士学位者通过江苏省普通高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或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申请授予理学、工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学士学位者通过江苏省普通高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或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
2.特殊专业的要求另行规定。
3.2010届未通过江苏省(或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的学生,毕业前可参加由学校组织的计算机学位课程考试(不安排补考),通过者方可申请学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