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68号),为有效实施大学生健康成长温暖工程,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校对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完善资助贫困家庭学生的工作体系,加大对贫困学生资助的力度,积极构建和谐校园,做到思想认识到位,资助资金到位,管理服务到位,进一步把资助贫困家庭学生的工作抓实抓好,使其顺利完成学业。
二、组织体系
(一)成立校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资助贫困生工作的决策、协调、审批和监督、审计等工作。
(二)学校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学生工作处,下设助学工作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全校贫困学生的奖、贷、勤、补、减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各学院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负责本院资助贫困学生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三、资助对象及确认办法
(一)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为本校在籍在学,因家庭经济困难、经济来源难以维持正常学习与生活,以及其他有临时生活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生。
下列几种情况作为认定贫困生的主要依据:
1.父亲或母亲病故或是孤儿;
2.烈士及优抚家庭子女、少数民族学生;
3.父母因年龄、健康等原因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4.家庭成员患有绝症或遭遇重大自然灾害;
5.城镇零就业家庭;
6.来自老少边山穷地区且家住农村;
7.家中老人、兄弟姐妹多或同时有多人上学,家庭负担重;
8.每月生活费来源低于南通市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经民政部门证明为低保对象的子女;
9.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学生。
注:有上述(1)~(5)项情况之一者,可作为特别困难学生认定的主要依据。
(二)确认办法
1.学生申请
家庭经济困难需要资助的学生,在入学前如实填写随录取通知书寄发的《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并由家庭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家庭贫困证明,来校报到时交各学院。
2.学院认定
由班主任组织班委和学生代表组成的班级困难学生认定小组,对申请资助的学生,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家庭贫困证明及学生在校消费情况进行讨论并初步认定,必要时可采取信函、家访等方式进行调查。
各学院对各班初步认定的贫困家庭学生进行摸底排队、核实和认定,并把认定的贫困生材料交助学工作办公室。学院还应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每学年初对贫困生进行重新认定,并把重新认定的材料报助学工作办公室。
3.学校审定
学生工作处根据学院上报的贫困生材料,对照贫困生的认定条件,综合平衡各学院的情况,拟定贫困生名单,报学校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非贫困家庭学生因病住院、学生本人或家庭遭遇重大意外等需要困难补助的,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班级、学院审核,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助学工作办公室。
四、资助项目及数额
资助项目共有6项,分别是助学贷款、国家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和社会捐资助学金等。
(一)助学贷款
助学贷款是资助贫困学生的主渠道。学校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助学贷款总额和各学院贫困学生人数,确定各学院贫困学生贷款数额。各学院根据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确定贫困学生的贷款金额,最高每生每学年不超过6000元。助学贷款的实施执行《江苏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苏教贷〔2004〕6号)和《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贷款资格审核暂行办法》(苏教贷〔2007〕5号)。学校鼓励学生在原籍贷款,并积极为其提供方便。
学校每年须从学费收入中向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支付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数额由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确定。
(二)国家奖助学金
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定人数和发放金额每年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学校根据评定条件和规定程序,做好奖助学金的评定、报批和发放工作。
(三)勤工助学
学校积极开辟校内助教、助研、助管等勤工助学岗位,大力拓展校外勤工助学,强化过程管理,发挥解困为首、育人为本的功能和作用,力争使大多数的贫困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参加适当的科技文化服务等劳动取得相应报酬。每岗每天一般工作2小时。各学院、部门要积极为学生开辟勤工助学岗位,并做好对上岗学生的指导、教育和考核等工作。各部门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采取公开竞聘方式确定岗位责任人。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经设岗单位考核合格后方可发放报酬。在各学院上岗学生的报酬,由学院负责造册报批和发放。在学校各部门上岗学生的报酬,由助学工作办公室造册报批和发放。
(四)困难补助
对生病住院的学生、学生本人或家庭发生重大意外所造成的临时生活困难,给予适当补助。补助金额视具体情况而定,200元以下由学院直接补助,200元以上由学院报学工处审核从学校助学经费中列支。此外,对贫困学生适时进行寒衣补助和车旅费补助等。
(五)学费减免
对贫困学生中少数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适当给予减免学费。
(六)社会捐资助学金
拓展渠道积极吸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助,在充分尊重捐资单位(或个人)意愿的基础上,由资助方和学校共同商定助学金的名称、奖励额度、资助对象和使用办法等具体事项,并签订相关协议或制订基金章程,学校严格按照协议或章程,组织评定和资助。充分挖掘潜力,做大做强“莫文隋·张联基金”。
五、资助程序及办法
学校各种资助项目均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班级、学院评定,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后附上相关证明材料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并根据审批权限分别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和学生工作处领导批准实施。大额资助及重大事项由校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学校的各项资助均优先考虑资助勤奋好学、品学兼优的贫困学生,对因违反纪律受党、团或行政处分或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累计达16学分及以上的贫困生中止各项资助。对在反映家庭经济情况等过程中弄虚作假者,取消各项资助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六、资金来源及管理
(一)资金来源
1.学校从学费收入中足额提取6%;
2.各级政府下拨的对贫困学生的专项补助经费;
3.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资助及基金的增值。
(二)资金管理
由财务处设立资助贫困学生的专项经费帐户,做到专款专用。助学工作办公室建立受资助贫困学生的档案和个人信息查询系统,做好经费的预算和发放工作。资助贫困学生专项经费的使用,应接受学校监察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七、资助工作的考核
学校将资助贫困学生的工作列为考核学院学生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学工处制订考核细则,每年对资助贫困生工作进行考核和总结,对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对失职、渎职及违纪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
八、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