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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大学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申报立项及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我校学生广泛开展科学技术研究与创造发明活动,积极深化以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为主要内容的校园文化活动,主动适应教育改革的要求,使广大同学崇尚科学、追求知识、勤奋学习、锐意创新和迎接挑战,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成立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科技与产业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研究生部、团委和大学生科协相关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团委,具体负责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申报立项等相应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校设立专项经费用于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申报立项及奖励。资助对象为具备一定从事课外学术研究、科技制作、发明创造和创业计划能力的我校研究生、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学生社团和学生科研组织)。奖励对象为在科研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和业绩优异的学生。

第二章科技作品的申报立项

第四条申报立项的作品应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第五条学生科技作品立项资助坚持公正原则,倡导竞争,择优资助,实行一个项目一次申报制度。申报立项的学生原则上只能申请一个项目。

第六条各学院应积极鼓励大学生从事科研活动,并为其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七条申报立项的同学应填写并向校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领导小组提交《南通大学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申报立项书》以及书面文件、资料和履行相应的手续。学校每两年一次集中开展申报评审立项工作。

第八条申报立项的负责人提出的项目需经所在学院(部门)初评,确认该项目具有学术价值或研究价值,并由确定的指导教师作出评价。

第九条学校成立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领导小组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负责申请项目的立项评审工作。

第三章科技作品的实施

第十条凡学生申报立项的科技作品,通过评审后学校给予经费资助。科技发明类作品原则上不超过1000元,自然科学类论文和创业计划原则上不超过800元,社会科学类论文原则上不超过500元。启动经费划拨资助额的百分之八十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由该学院分管领导负责经费的支出,该经费只用于立项项目,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学院应组织优秀教师指导学生完成立项项目。指导教师教学、科研成果奖励执行《南通大学教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暂行)》(通大〔2005107号)。

第十二条立项项目须在立项之日起一年内完成。项目结题后方可申请下一个科研项目。项目结题后,由项目负责人出具结题报告,学院及指导教师签署意见,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合格后,下拨剩余的百分之二十的立项资金。如一年内未能结题且不能说明合理理由,以及结题后评审委员会认为不合格的,不再下拨剩余立项资金并收回已下拨经费。

第十三条由学校立项的学生科技作品的成果,其所有权属于南通大学。

第四章奖惩制度

第十四条学校鼓励学生积极开展科研活动,鼓励其参加国家、省、市级科技竞赛活动,并对获奖项目组给予表彰和一定的物质奖励。奖励标准为:国家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特等奖6000元,一等奖4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1000元,鼓励奖300元;省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特等奖2000元,一等奖800元,二等奖400元,三等奖200元,鼓励奖100元;市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特等奖800元,一等奖400元,二等奖200元,三等奖100元。奖金含个人所得税,具体分配由各项目负责人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在各项科技竞赛活动中获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可申请免试推荐攻读本校硕士学位研究生,具体实施根据《南通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通大〔200649号)有关精神执行。

第十六条项目完成后,有下列行为的,学校收回资助经费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校纪处分。

1.评审委员会审查后发现有剽窃他人成果或抄袭行为的;

2.立项经费挪作他用的;

3.立项经费使用帐目不清,不能说明合理用途的;

4.学校认为其它应该收回经费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校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