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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试行)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综合素质全面提高,加强对学生的科学管理和评价,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指标体系、分数及权重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分=德育分×15%+智育分×75%+体育分×10%

测评项目:德育智育体育

测评内容:政治表现、道德修养、学习态度、卫生习惯、遵纪守法、学习成绩、体育课成绩、体质健康测试

二、评分标准

(一)德育成绩(满分100分)=德育考评分+加减分

1.德育考评细则:项目内容满分政治表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及时了解和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崇高的理想信念,热爱祖国,关心国家大事,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教育活动。能明辨是非,弘扬正气。20道德修养注重思想道德修养,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自尊自爱,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乐于助人。按规定交纳学费。诚实守信,知行统一,举止文明,勤俭节约。20学习态度学习勤奋、刻苦,目的明确,态度端正,热爱所学专业,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和考勤制度,认真上课、认真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科技、学术等活动。20卫生习惯注意公共卫生和个人卫生,保持宿舍卫生、个人内务整洁,自觉遵守宿舍管理的各项规章。20遵纪守法遵守国家的各项法令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服从管理,勇于同各种违纪现象作斗争。202.加减分

1)个人受校级表彰加1.5分,受市级表彰加2分,受省级表彰加3分,受国家级表彰加4分;集体获表彰,每个成员按上述标准减半加分。

2)受留校察看、记过、严重警告、警告处分,分别扣10753分。

3)担任各级学生干部,经考核合格者加0.5~1分。

4)同类加减分不重复计算。

(二)智育测评

智育成绩(满分100分)=考试分+加减分

1.考试分为一学年中按教学计划规定所学的必修课(不含体育课)及专业选修课的考试所得分数与相应学分的标准值,其公式为:

考试分=A1×m1+A2×m2+…An×mnk×100%

(“A”代表必修课、专业选修课考试成绩,“m”代表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学分,“k”为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学分总和;考核成绩若为等级,则以下列方式计算:优折算为90分,良折算为80分,中折算为70分,合格折算为60分,不合格以0分计。)

2.加减分

1)在各类学习竞赛中获奖者加0.2-5分。各类学习竞赛是指由学校统一组织学生参加的各类学习竞赛,不包括个人参加的各类报刊、杂志举办的知识竞赛。在各类学习竞赛中获得的一、二、三等奖,国家级分别加543分,省级分别加21.51分,市级分别加1.510.5分,校级分别加10.50.2分。集体获奖项目的成员按上述标准减半加分。

2)外语、计算机成绩达到学校规定要求的各加1分。

(三)体育测评

体育成绩(满分100分)=测评分+加减分

1.非体育专业学生体育成绩计算

1)开设体育课的学生,测评分计算公式如下:

测评分={(上学期体育课成绩+下学期体育课成绩)÷2}×50%+《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50%

2)未开设体育课的学生,测评分计算公式如下:

测评分=《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

3)申请保健体育课的学生测评分计算公式如下:

测评分=(上学期体育课成绩+下学期体育课成绩)÷2

2.体育专业的学生其体育测评参照如下标准:

项目内容满分晨

炼晨间锻炼认真,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规定,无缺席情况。35

炼经常参加课外锻炼,对体育活动有较大的兴趣,能够积极参加各项体育比赛。35

况有较强的体质和体能,能适应紧张的学习生活,无病假。303.加减分

参加体育竞赛的加分标准:

名次加分标准级别破纪录

(另加)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第四名第五名第六名第七名第八名国家级5543.532.521.51省级443.532.521.510.5校(市)级332.521.510.80.50.2注:(1)集体项目的队员按上述标准减半加分。

2)参加国家级以上比赛获奖的另行加分。

3)在校期间获得一级以上运动员证书者加4分,获得二级运动员证书者加3分。

4)在校期间获得二级裁判员证书者加2分,获得三级裁判员证书者加1分。

三、测评办法

1.测评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安排在次学年开学初,以专业年级为单位进行。

2.测评工作由学生工作处统一部署,各学院具体负责实施。

3.各学院成立由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民主测评小组。测评小组成员由民主选举产生,其中学生干部不得超过小组成员总数的50%

4.符合加减分条件者由本人申请,经辅导员、班主任核准确认并公示后,方可加分或减分。

5.测评工作要坚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评分结果应向学生公布。

6.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作为评定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等的重要依据。

7.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可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四、附则

1.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本专科学生。

2.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