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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参加校内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新生入学

第六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于报到日期前书面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户口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因病请假的须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以旷课论,超过两周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对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学生取得学籍。对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八条对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的新生,应办理相关手续。

  1.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者,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离校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离校治疗期间,医疗等费用不享受在籍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应于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健康标准,并经学校复查合格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2.符合入学健康标准,但不符合专业健康要求者,可转入学校指定的相同学制的专业学习。

  3.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章注册与请假

  第九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到所在学院报到,办理注册手续。

  1.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贷款或获得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2.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报到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假满后须持有关证明销假并补办注册手续。

  3.须经注册方可获得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

  第十条学生学习期间,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作旷课处理。

  1.因病请假,须持学校医务部门证明。

  2.因事请假,须持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

  3.请假两周内(含两周)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批,超过两周,由教务处审批。

  4.学生参加校外实习等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期间,办理请假手续时,必须征得指导教师或所在实习单位同意。

 

第五章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十一条学分制是一种以学分计算学习量,以绩点衡量学习质量,以平均学分绩点来监控学习过程,赋予学生一定的学习自主权,实行严格的目标管理和灵活的过程管理相结合的教学管理制度。其主要内涵是:

  1.以学分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

  2.修满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学分方可毕业。

  3.在修业年限内,学生可根据自身条件在一定范围内自主分配接受教育的时间。学生按照主修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提前学完规定的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并达到规定的学分绩点要求,可提前获得毕业资格。

第十二条学校规定基本学程和最长修业年限。专科基本学程为3年,最长修业年限可延长至6年。本科基本学程按照专业类别分别为4年或5年,最长修业年限可相应延长至8年或9年。学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决定修业年限。不论修业年限长短,毕业时专科学制都为三年,本科学制都为四年或五年。

 

第六章分流培养与辅修

第十三条根据培养目标要求,对实行大类招生的专业,分别在不同阶段制订个性化的课程教学计划,实行分流培养。

第十四条分流培养分为三个阶段,第一次分流在基本完成基础课程学习后进行,学生可以根据具体要求和条件,在一定范围内选择所学专业;第二次分流在基本完成专业基础课程学习后进行,学生可以根据要求和条件,根据自身的实际,选定专业方向;第三次分流在基本完成专业课程学习后,选择应用型后期课程或选择专业领域提高课程。

第十五条学校制订实施细则,对分流培养方案的实施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六条学校实施辅修制度。根据辅修专业的基本要求,设置由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组成的课程模块,总学分为3035学分,学生按计划修读,并参加课程考核。

第十七条凡在第一、二学年中,其公共课程考核合格,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2.5及以上的学生,可以提出辅修其他专业的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组织复审并批准后,取得辅修专业学习资格。

第十八条辅修期间,已获得的辅修课程学分可冲抵公共选修课学分。辅修期间受到学业警告者,学校终止该生的辅修资格。

第十九条完成辅修课程的学习,考核合格,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作为学习经历和成绩的证明,但不作为学历证明,也不作为学位授予的条件。

第二十条辅修费用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缴纳。

 

第七章课程修读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学生应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课程按修读方式分为必修课、选修课。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规格要求,在教学计划中明确规定必须修读的课程;选修课是为改善学生知识结构,强化技能训练,拓宽知识面,发展学生多方面智能而开设的各类课程,学生可根据个人特长、志趣、爱好以及学习情况选修。根据专业培养要求,选修课程可分为限定性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学生应取得规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学分。

第二十三条学生的学习质量,采用计算学分绩点的方法来评定,其指标可作为选拔优秀毕业生、授予荣誉称号、评定奖学金、决定是否授予学位、是否发出学业警告等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教学计划中明确规定每学年各类课程的学分比例。学生以教学计划为依据,在教师指导下,自主选择课程及学习进程。每学期学生所修读的学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5学分,最低不少于15学分。

  第二十五条有严格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未取得先修课程学分者,不得进入后续课程的修读。

  第二十六条教学计划中明确规定各专业学生的专业选修课学分和公共选修课学分的修读要求。选修课学分不得冲抵必修课学分。

  第二十七条学生在与我校签署过合作协议的学校或单位修读课程取得的学分,经我校审核后可予以认定。

  第二十八条学分绩点计算。

1.考核成绩与绩点关系:

五级记分绩点百分记分绩点优秀4.5901004.05.0良好3.580893.03.9中等2.570792.02.9及格1.560691.01.9不及格0<600

2.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考核成绩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Σ所修课程学分绩点所修课程学分

  第二十九条学生修读的课程均须通过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学分。无故不参加考核,视为旷考,同时取消补考资格,并记载旷考

  第三十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考试课程成绩以百分记,考查课程成绩以五级(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五级记分制可按以下标准折算为百分制:优秀-95分、良好-85分、中等-75分、及格-65分、不及格-50分。

  第三十一条课程考核的成绩根据《南通大学课程考核工作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评定。

  第三十二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所学课程考核,可在考核前提出缓考申请,由学生所在学院批准、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三条一学期中某门课程缺课达三分之一及以上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核;作业上交数少于三分之二者,必须补齐作业,方可参加该门课程考核。

  第三十四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取消该课程考核成绩,并记载作弊;同时取消补考资格,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章免听与免修

  第三十五条学习成绩优良、自学能力较强,上一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在3.5及以上者,可申请免听。一学期免听课程不超过2门。免听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主讲教师同意后方可执行,但必须完成该门课程的作业及实验,参加课程的考核。

  第三十六条学习成绩优良或学有特长的学生,通过自学确已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某门必修课程的教学目标,可申请免修(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践性教学环节除外)。一学期申请免修的课程不得超过2门。选修课不予免修。

第三十七条免修申请由学生本人提出,经学生所在学院与课程开课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参加学校组织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在75分及以上方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该门课程准予免修。含有实验(或实践环节)的课程,还应在完成规定的实验(或实践环节)且考核合格后,方能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免修课程的考核和审定,于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办理。免修考核成绩合格者按实记分,并取得相应学分。

第三十八条专科学生自愿参加国家统组织的高等教育本科自学考试,成绩及格,在教学大纲、教学要求、学时学分基本一致的情况下,可免修本专业相同内容的课程。学生应将该课程自学考试成绩证明原件交所在学院查验登记(留存复印件),经审核同意后按自学考试成绩记载,取得相应学分。

 

第九章重新学习

  第三十九条课程考核总评成绩不及格者应参加下学期开学初学校组织的补考。无故不参加补考的视为旷考,并记载旷考。补考不及格者须重新学习。

第四十条任意选修课考核不合格,不记载该课程成绩,不安排补考,应重选或另选。限定性选修课考核不合格,应参加补考,补考不及格者,应重选或另选。若已修满选修课规定学分,可不再重选或另选。

第四十一条学生所修读的学位课程学分绩点未达到学位授予要求,可以在毕业学期申请重新学习(限一次),其成绩和绩点按正常修读课程考试计算。

第四十二条重新学习采用全程跟班修读形式,也可视情况单独开设重新学习的课程,其教学要求与正常开设的课程一致。重新学习的考核与正常开设课程的考核一并进行。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每门课程重新学习的总次数不得超过三次。

  第四十三条重新学习的费用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缴纳。

 

第十章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四条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连续不超过两年;休学次数不超过2次。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或我校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的;

  2.在一学期内因故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的;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四十六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四十七条休学由本人填写申请表并附有关材料,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办理休学手续,取得休学证明后执行。

第四十八条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书面证明及相关材料向所在学院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第四十九条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原专业停止招生的,学校可指定学生转入相同学制的相近专业学习。复学学生按编入年级的收费标准缴纳有关费用。

  第五十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十一章退学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每学年结束时,本科学生累计获得学分与总学分之比第一学年少于1/8(四年制)或1/9(五年制)的、第二学年少于2/82/9的、第三学年少于3/83/9……(依此类推);专科学生累计获得学分与总学分之比第一学年少于1/6的、第二学年少于2/6……(依此类推)。

  2.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

  3.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不符合复学要求。

  4.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5.未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一学期内累计旷课80学时及以上。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

  7.本人申请退学。

  8.因其他原因,学校认定必须退学。

  第五十二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报分管校长审核批准。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五十四条退学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二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具体情况允许其转专业。

  1.学生有特殊才能或兴趣爱好,并有相关材料证明已取得一定的学业成果,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

3.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

第五十六条学生只能在原专业所属学科门类内选择转入专业,不得跨当年招生录取大类;不得转入高于原录取批次的专业。

第五十七条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学生,原则上不予考虑转专业;无正当理由者,不予转专业。

第五十八条学校对转专业学生实行学分制管理,转入前修读的课程与转入专业课程完全相同的,其已获得学分有效。学生必须按照转入专业的培养计划,完成全部课程的修读,并获得学分,方可毕业,但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

第五十九条学生在校内转专业,须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并提供学生成绩和在校期间表现的证明材料,由教务处组织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后,办理转入手续。

第六十条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六十一条学生取得我校学籍后,一般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六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专业)转入上一批次学校(专业)、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十三条学生转学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学生申请在省内转学,由所在学院初审,学校审核,经拟转入学校同意,报省教育厅批准,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学生申请跨省转学,须由所在学院初审,学校审核,报省教育厅批准,并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该校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正式发文后,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第六十四条转专业应于每学年开学前提出申请;转学应于每年6月和11月提出申请。其他时间不予受理。凡已办理过转学、转专业手续的学生,不得再次申请转学、转专业。

 

第十三章学业警告与降级修读

第六十五条在校学生累计取得的学分数少于教学计划规定数10学分及以上者,学校给予第一次学业警告。

第六十六条在校学生累计取得的学分数少于教学计划规定数20学分及以上者,学校给予第二次学业警告。

  第六十七条在校学生累计取得学分数少于教学计划规定数25分及以上者,应予转入下一年级修读。

  第六十八条转入下一年级修读的手续,在每学年开学后三周内由学生所在学院直接办理,教务处审批后执行。

  第六十九条转入下一年级修读的学生按转入年级的收费标准缴纳有关费用。原已取得的课程(含实践环节)学分,予以承认。若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可安排转入相近专业学习,也可在征得学生本人和家长同意后作肄业处理。

 

第十四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七十条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七十一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七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准予毕业。

  1.学生在校期间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符合《高等教育法》所规定的德、智、体等方面素质的要求;

  2.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3.大学英语、计算机公共课程不及格成绩可由省级或国家级考试成绩冲抵:

  (1)在校期间在本校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合格(或考试成绩425分及以上)可冲抵学校大学英语(14)不及格学分(成绩);

  (2)通过江苏省高等学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等级考试或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合格可冲抵相应计算机公共课程的不及格学分(成绩)。

第七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1.在校期间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符合《高等教育法》所规定的德、智、体等方面素质的要求;

2.在最长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但未取得规定的学分;

3.受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仍未解除。

第七十四条结业后续处理

1.因未修满规定学分而结业者,结业后一年内参加重新学习,成绩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2.因受留校察看处分而结业者,察看期满且符合其他毕业条件者,可由本人申请、工作单位或家庭所在街道、乡镇机关作出其思想、政治、品德、业务等方面的书面鉴定,经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换发毕业证书;

  3.自入学之日起至换发毕业证书,时间不超过最长修业年限;

4.结业生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毕业证书日期填写。

  第七十五条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七十六条学生被开除学籍,学校发给其学习证明。

  第七十七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附则

 第七十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南通大学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通大[200589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