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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学院党政联席办公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参照《南通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政联席办公会是对学院党政工作重要事项进行研究和决策的重要会议。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党政联席办公会议事范围包括: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上级重要指示和院党总支决议中有关行政工作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2)讨论落实院党总支关于学院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决定的实施意见和重要措施。

(3)研究学院年度工作计划的实施、学期工作安排、院长工作报告和向上级请示的重要报告。

(4)制定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规划、科研工作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5)组织引导教职工结合本职工作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活动。

(6)讨论决定筹措经费、兴办成教,实施年度财务预算,落实大额资金的使用,加强财务管理。

(7)根据有关规定,拟定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研究制定教学、科研、行政与学生管理等规章制度、奖惩办法,讨论奖惩决定。

(8)审议决定学院召开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学生工作等业务性工作会议,协调部署学院工作。

(9)讨论处理教代会、团代会、学代会、工会提出的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以及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10)研究学院党政工作中必须经党政联席办公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议题的确定和会议的召开

第四条 党政联席办公会的议题属于行政教学科研范畴由院长征求党总支书记意见后确定,议题属于党建思政范畴由党总支书记征求院长意见后确定。党政联席办公会一般不增加临时议题。

第五条 凡提交党政联席办公会的议题,分管院领导要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简要的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问题、解决所提问题的建议或方案。

第六条 党政联席办公会出席对象为:院长、副院长,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学院办公室主任列席。其他与会人员由院长根据议题需要确定。

第七条 会议的主持:党建思政范畴议题由党总支书记主持,院长或副书记提出议题,行政教学科研范畴由院长主持,党总支书记或副院长提出议题。

第八条 会议一般两周举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举行。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应出席人员到会方可召开。

第十条 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提前向院长请假,并可事先对议题留下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事时,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近亲关系的利益问题时,有关人员应回避。

第十二条 学院办公室负责党政联席会会务工作,并派专人负责记录。


第四章 议事与决定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事,实行一题一议,分题讨论。党政联席会的议事程序一般为:由提出议题的党政或主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议题作简要说明,与会成员就此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主持人在广泛听取大家意见的基础上,进行集中归纳,在征得与会多数成员同意后,做出决定或决议。

第十四条 会议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不同意见,且不同意见的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由院长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外,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对因故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院长或办公室主任向其转告本次会议重要事项的议事情况和结果。

第十六条 会议决议和决定按统一规定进行部署或公布。与会人员要遵守保密纪律,对涉密事项要严格保密,杜绝泄密现象,违者追究其纪律责任。


第五章 决定或决议的执行与反馈

第十七条 对党政联席办公会形成的决议和决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如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在决定或决议为做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办公会形成的决定或决议,按照党政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领导组织实施。明确由部门执行的,由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办,并及时将执行情况报告分管领导。

第十九条 在执行党政办公会决定或决议时如遇特殊情况,一般应提交党政联席办公会复议。紧急情况需临时调整原决议时,可由院长或党总支书记征求有关领导意见后进行调整,但应在下次党政联席办公会上通报。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