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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加强我院本科教学工作,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规范教学管理,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设立南通大学交通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 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院在教学工作方面的咨询和审议机构,在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对我院教学改革、教学建设及教学管理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策进行咨询、审议和监督实施。

第三条 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1、审议学院教学工作要点、教学改革与发展规划,指导全院教学工作;

2、审议学院招生、专业设置、专业发展与建设规划;

3、审议(修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大纲;

4、审议学院课程建设规划,评审、推荐优秀课程(群);

5、研究、论证教学实验室建设和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规划;

6、审议教材建设规划,推荐教材出版,评审、推荐优秀教材;

7、审议学院教学管理有关规章制度、教学质量监控方案,对教学全过程进行检查、监督、评价与指导;

8、评审学院教学成果等奖项,推荐校级及以上各类教学奖;

9、负责学院教学改革项目、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学科竞赛等推荐评审;

10、审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11、开展有关教学工作专题调研;

12、讨论、决定学院教学工作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条 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由具有一定学术造诣、治学严谨、热爱教学工作、富有教学经验、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道的教师和教学管理干部组成。

第五条 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名单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批准。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需要变动时,须报请学院党政联席讨论批准。

第六条 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三次(一般在校教学工作会议之后),研究工作,通报情况。

第七条 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学院办公室,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